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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歆艺"被整容"引热议 肖像维权争的仅仅是脸面吗

来源:西北网   日期:2011-10-12  


  张歆艺向法院起诉称,北京某整形门诊部在《现代艺术》杂志191期的一则广告中,擅自使用了她的照片,一旁标注两行大字 “面部提升第一品牌医院,给你一张年轻的脸”。法院判决该门诊部登载致歉声明,赔偿张歆艺财产损失50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。

  事实上,明星肖像侵权案屡有发生,孙燕姿、大小S、范冰冰、李宇春、张曼玉、刘德华、赵本山等多位明星都有过类似遭遇。孙燕姿肖像遭盗用变堕胎广告,范冰冰肖像被用作妇科广告,李琳和陈道明的头像照甚至被“移花接木”成了某我该死的封面照。而张铁林因福利彩票上印刷的广告未经许可使用了其“皇阿玛”形象的照片,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相关企业告上法院。

  维权之路性价比“差”

  不仅国内明星肖像权遭遇侵权事件时有发生,国内明星遭遇跨国侵权、国外明星在国内被侵犯肖像权的事件也屡屡见诸报端。一些没挣到银子却大大破坏了形象的“被代言”,让明星们“伤不起”。日前合肥某房地产楼盘广告上,鲁迅、张学良等更是 “穿越”成为楼盘代言人,与他们同时代言的还有胡适、梅兰芳、张爱玲、徐志摩、林徽因等十余位名人。该楼盘相关人士也承认并未获得授权。

  此类事件之所以屡禁不止,与侵权方面被巨大利益诱惑直接有关,也和被侵权的明星们维权的难度有着间接关系。一位明星经纪人表示,即便在得知肖像被侵权的情况下,通过法律维权成功的例子也不多。除了因为案件本身难以取证外,打场官司的周期也比较长,完成一起官司往往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经历,而且赔偿数额很难裁定。而大多数时候,明星们忙于事业,根本无暇顾及这些“小事”,只好放弃追究责任。此次张歆艺“被整容”案件就是一个典型,经过初审和再审,最后又进行了终审,案件才最终了结,赔偿金额也只有7000元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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